關于印發《國家級優質工程預控和推薦管理辦法》(2022年修訂)的通知
關于印發《國家級優質工程預控和推薦管理辦法》(2022年修訂)的通知
冀建協字〔2022〕65號
各設區市(含辛集市)建筑業協會、雄安新區建筑業協會、各會員單位、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我省國家級優質工程獎項目預控和推薦管理工作,我會對《國家級優質工程預控和推薦管理辦法》(冀建協字〔2021〕51號)部分條文進行了修訂,現將《國家級優質工程預控和推薦管理辦法》(2022年修訂)印發,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家級優質工程預控和推薦管理辦法》(冀建協字〔2021〕51號)同時廢止。
附:國家級優質工程預控和推薦管理辦法(2022年修訂).doc
河北省建筑業協會
2022年4月25日
河北省建筑業協會
國家級優質工程預控和推薦管理辦法
(2022年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開展質量提升行動的指導意見》和我省《關于完善質量保障體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質的若干措施》文件要求,高效推進我省建設工程質量水平的不斷提高,促進我省國家級優質工程獎項目預控和推薦管理工作的規范化、標準化,高質量地做好過程管理與服務,提升我省工程創優工作的質量水平,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級優質工程獎是指中國建筑業協會(簡稱中建協)評定的“中國建設工程魯班獎(國家優質工程)”、中國施工企業管理協會(簡稱中施企協)評定的“國家優質工程獎”、中國安裝協會(簡稱中安協)評定的“中國安裝工程優質獎(中國安裝之星)”等。
第三條 預控和推薦管理的依據是中建協制定的《中國建設工程魯班獎(國家優質工程)評選辦法》、中施企協制定的《國家優質工程獎評選辦法》、中安協制定的《中國安裝工程優質獎(中國安裝之星)評選辦法》和河北省建筑業協會(簡稱“省建協”)制定的《河北省建設工程安濟杯獎(省優質工程)評選辦法》等。
第四條 省建協負責河北省的國家級優質工程獎項目的預控和推薦管理工作。
第二章 預控項目申報條件
第五條 凡申報預控國家級優質工程獎的項目,必須符合相關獎項評選辦法中規定的申報規模條件。
第三章 預控項目申報程序
第六條 擬創建國家級優質工程獎的項目,應堅持目標明確、精心策劃的理念,組建主要領導負責的創優團隊,堅持高起點、高標準、科技創新等行之有效的創優措施,精心組織、精心施工,實現一次成優。
第七條 省建協為加強對國家級優質工程獎申報項目的預控管理,凡預申報國家級優質工程獎的項目,應有明確的創優目標和詳細的創優策劃,需在開工手續辦理后六個月內,向省建協報送預控項目申報材料,省建協將登記備案,列入預控范圍。沒有列入預控范圍的工程不予推薦國家級優質工程獎。
預控項目申報材料:
1.《國家級優質工程獎預控申請表》(附件1);
2.工程合法性前期手續(立項批復、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項目施工許可證);
3.工程效果圖1~3張;
4.創優策劃方案。
第八條 根據申報單位創建“國家級優質工程獎”的要求,省建協按工程項目施工進度情況,在地基基礎、主體結構、裝飾裝修及機電安裝施工階段適時組織專家進行現場質量跟蹤以及技術指導咨詢服務。
第四章 項目排序
第九條 省建協每年初開展本年度申報國家級優質工程獎項摸底工作,摸底項目應是已列入預控范圍的項目。申報企業按要求填寫《年度申報國家級優質工程獎項申報表》(附件2),篩選確定申報本年度申報國家級優質工程獎的項目。
第十條 本年度確定申報國家級優質工程獎的項目應做到:工程資料真實、齊全、有可追溯性;工程實體優質、安全、適用、美觀。申報的項目應為工程質量優、科技含量高、經濟和社會效益好的精品工程。
第十一條 本年度確定申報國家級優質工程獎的項目時,每個獨立法人申報單位申報魯班獎工程不得多于1項。(有其他規定除外)。
第十二條 省建協針對本年度預申報項目情況,依照各類國家級獎項的申報范圍和條件進行初審,初審合格的工程進入現場復查驗評。
第十三條 省建協從專家庫中抽取3位以上(含3位)專家組成專家組,對申報項目進行現場復查驗評。對每項工程的復查結果做出書面評價及推薦意見。
第十四條 現場復查結束后,省建協組織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同志、建協領導和專家共同組成的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聽取申報魯班獎和國家優質工程獎項目負責人或項目總工匯報答辯,聽取現場復查驗評組組長匯報,最后對申報項目進行投票,按得票多少進行排序,省建協監事會進行監督。
第十五條 評審委員會按照不同類別進行排序,省建協根據評審委員會投票排序情況,按照國家級協會分配我省的指標確定推薦項目。計劃申報魯班獎的項目淘汰后不得參與國家優質工程獎的評選。
第五章 申報推薦
第十六條 申報企業按照國家級協會文件要求,及時組織申報材料,認真做好工程實體質量的迎檢準備工作。省建協對申報單位報送的資料進行審核,出具推薦函,將申報資料統一推薦至相關國家級協會,申報企業同步完成網上申報工作。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開始實施。本辦法由省建協負責解釋。原《國家級優質工程預控和推薦管理辦法》(冀建協字〔2021〕51號)同時廢止。
附件:(附件下載.doc)
1.國家級優質工程獎預控申請表
2.年度申報國家級優質工程獎申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