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數據和政務服務局等五部門 關于印發《河北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 “評定分離”暫行辦法》的通知
河北省數據和政務服務局等五部門 關于印發《河北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 “評定分離”暫行辦法》的通知
冀數政規 〔2024〕1號
各市 (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建設局)、交通運輸局、水利局、國資監管機構、行政審批局,雄安新區公共服務局:
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深化 “雙盲”評審改革決策部署,更好落實招標人主體責任,激發經營主體活力,優化營商環境,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現將 《河北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評定分離”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各市 (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建設局)、交通運輸局、水利局、國資監管機構、行政審批局,雄安新區公共服務局:
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深化 “雙盲”評審改革決策部署,更好落實招標人主體責任,激發經營主體活力,優化營商環境,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現將 《河北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評定分離”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河北省數據和政務服務局
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河北省交通運輸廳
河北省水利廳
河北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2024年6月28日
河北省數據和政務服務局
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河北省交通運輸廳
河北省水利廳
河北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2024年6月28日
河北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評定分離” 暫行辦法
河北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評定分離” 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河北省委、省政府關于深化 “雙盲”評審改革決策部署,強化招標人主體責任,激發經營主體活力,優化營商環境,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創新完善體制機制推動招標投標市場規范健康發展的意見》 (國辦發 〔2024〕21號)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河北省行政區域內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 “評定分離”是指將評標和定標分為兩個階段進行。評標委員會根據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程序和方法獨立開展評審,向招標人推薦不排序的中標候選人,并出具評審意見;由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的評審意見及招標文件規定的定標程序和方法,組建定標委員會確定中標人。
第四條 采用 “評定分離”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應按以下原則實施:
(一)招標人負責制。全面落實招標人主體責任,招標人對招標過程和結果負責。招標人應建立健全定標機制和內控制度。
(二)科學擇優。招標人應綜合考慮投標方案、企業信譽、擬派團隊力量、投標報價等因素,擇優選擇中標人。
第五條 招標人應根據項目特點和實際需要編制招標文件。招標人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數量、定標因素、定標辦法。
第六條 招標人定標活動應當接受行政監督部門和監察部門的監督監察。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河北省委、省政府關于深化 “雙盲”評審改革決策部署,強化招標人主體責任,激發經營主體活力,優化營商環境,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創新完善體制機制推動招標投標市場規范健康發展的意見》 (國辦發 〔2024〕21號)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河北省行政區域內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 “評定分離”是指將評標和定標分為兩個階段進行。評標委員會根據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程序和方法獨立開展評審,向招標人推薦不排序的中標候選人,并出具評審意見;由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的評審意見及招標文件規定的定標程序和方法,組建定標委員會確定中標人。
第四條 采用 “評定分離”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應按以下原則實施:
(一)招標人負責制。全面落實招標人主體責任,招標人對招標過程和結果負責。招標人應建立健全定標機制和內控制度。
(二)科學擇優。招標人應綜合考慮投標方案、企業信譽、擬派團隊力量、投標報價等因素,擇優選擇中標人。
第五條 招標人應根據項目特點和實際需要編制招標文件。招標人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數量、定標因素、定標辦法。
第六條 招標人定標活動應當接受行政監督部門和監察部門的監督監察。
第二章 評 標
第七條 評標委員會根據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程序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以不排序的方式向招標人推薦不超過三個合格的中標候選人 (具體數量在招標文件中規定),并對每個中標候選人的特點、優勢、風險等評審情況和推薦理由進行說明。
第八條 評標委員會在評標完成后將評標報告提交給招標人。評標報告應包括中標候選人的推薦理由 (特點、優勢、風險)和評標結論、否決投標的情況說明,以及評標過程需說明的其他事項等。
第九條 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公示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不排序的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第七條 評標委員會根據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程序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以不排序的方式向招標人推薦不超過三個合格的中標候選人 (具體數量在招標文件中規定),并對每個中標候選人的特點、優勢、風險等評審情況和推薦理由進行說明。
第八條 評標委員會在評標完成后將評標報告提交給招標人。評標報告應包括中標候選人的推薦理由 (特點、優勢、風險)和評標結論、否決投標的情況說明,以及評標過程需說明的其他事項等。
第九條 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公示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不排序的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第三章 定 標
第十條 招標人應組建定標委員會開展定標工作,并建立內控機制,以確保定標委員會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保密。
(一)定標委員會成員數量應為5人及以上單數,定標委員會應當在定標會上推舉定標委員會主任。
(二)定標委員會成員與中標候選人有利害關系的應主動說明并申請回避。
第十一條 招標人可以根據項目概況和自身實際需要,選擇價格因素、投標方案、企業信譽、擬派團隊管理能力與水平等作為定標因素。
第十二條 定標方法應當科學、規范、透明,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定標方法可參考選擇:
(一)票決法。由定標委員會以直接票決或者逐輪票決的方式對中標候選人排序并確定中標人。具體細則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
(二)集體議事法。由定標委員會進行集體商議,定標委員會成員各自發表意見,由定標委員會主任對中標候選人排序并確定中標人。定標委員會成員的意見應當作書面記錄,并由定標委員會成員簽字確認。集體議事法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議事規則。
(三)招標文件規定的其他定標辦法。
第十三條 評標委員會向招標人提交中標候選人名單后,定標工作應當在7日內完成。定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定標方法對推薦的中標候選人進行定標排序,且應當形成定標報告,提交給招標人。定標報告應包括定標時間、定標程序、定標委員會名單、定標因素、定標辦法、定標理由、定標結果等內容。
招標人應將定標報告作為招標投標情況報告的一部分,報送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
第十四條 招標人應對定標會議全程錄音錄像,并統一密封保存定標投票表、過程記錄、錄音錄像等書面或影音資料,存檔備查。招標人、定標委員會成員及相關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保密規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透露定標委員會成員名單、中標人推薦以及與定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第十五條 招標人應當在定標工作完成后的3日內,發布中標結果公告。
第十六條 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被查實存在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行為等情形,不符合中標條件的,招標人可以按照定標排序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也可以重新招標。
第十七條 定標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重新定標:
(一)定標委員會未按定標辦法公正履職的;
(二)定標委員會成員與中標候選人有利害關系且未申請回避的;
(三)招標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依照招標文件、投標文件簽訂書面合同,合同的標的、價款、質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條款應當與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的內容一致,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第十條 招標人應組建定標委員會開展定標工作,并建立內控機制,以確保定標委員會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保密。
(一)定標委員會成員數量應為5人及以上單數,定標委員會應當在定標會上推舉定標委員會主任。
(二)定標委員會成員與中標候選人有利害關系的應主動說明并申請回避。
第十一條 招標人可以根據項目概況和自身實際需要,選擇價格因素、投標方案、企業信譽、擬派團隊管理能力與水平等作為定標因素。
第十二條 定標方法應當科學、規范、透明,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定標方法可參考選擇:
(一)票決法。由定標委員會以直接票決或者逐輪票決的方式對中標候選人排序并確定中標人。具體細則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
(二)集體議事法。由定標委員會進行集體商議,定標委員會成員各自發表意見,由定標委員會主任對中標候選人排序并確定中標人。定標委員會成員的意見應當作書面記錄,并由定標委員會成員簽字確認。集體議事法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議事規則。
(三)招標文件規定的其他定標辦法。
第十三條 評標委員會向招標人提交中標候選人名單后,定標工作應當在7日內完成。定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定標方法對推薦的中標候選人進行定標排序,且應當形成定標報告,提交給招標人。定標報告應包括定標時間、定標程序、定標委員會名單、定標因素、定標辦法、定標理由、定標結果等內容。
招標人應將定標報告作為招標投標情況報告的一部分,報送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
第十四條 招標人應對定標會議全程錄音錄像,并統一密封保存定標投票表、過程記錄、錄音錄像等書面或影音資料,存檔備查。招標人、定標委員會成員及相關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保密規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透露定標委員會成員名單、中標人推薦以及與定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第十五條 招標人應當在定標工作完成后的3日內,發布中標結果公告。
第十六條 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被查實存在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行為等情形,不符合中標條件的,招標人可以按照定標排序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也可以重新招標。
第十七條 定標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重新定標:
(一)定標委員會未按定標辦法公正履職的;
(二)定標委員會成員與中標候選人有利害關系且未申請回避的;
(三)招標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依照招標文件、投標文件簽訂書面合同,合同的標的、價款、質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條款應當與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的內容一致,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未提及事項按照現行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規章等要求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
第十九條 本辦法未提及事項按照現行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規章等要求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