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fā)《工程建設標準局部修訂管理辦法》的通知
建標〔1994〕219號
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建委(建設廳)、有關計委,計劃單列市建委:
現(xiàn)將《工程建設標準局部修訂管理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附件:工程建設標準局部修訂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一九九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下載:工程建設標準局部修訂管理辦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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