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布住建領域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事項清單
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布住建領域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事項清單
為持續優化營商環境,建立健全包容審慎監管機制,近日,根據《行政強制法》《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有關規定,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制定印發了《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事項清單》(以下簡稱《不予實施強制措施清單》),對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標準的施工設備、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安全防護用具的行為,在滿足相關條件時,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適用情形
當事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適用《不予實施強制措施清單》:
(一)違法行為情節輕微或者社會危害較小;
(二)采用非強制手段能夠達到行政管理目的;
(三)當事人主動改正或者及時中止違法行為、主動消除違法行為危害后果;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不適用情形
當事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適用《不予實施強制措施清單》:
(一)當事人未及時采取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的補救措施的;
(二)責令改正期限屆滿后,當事人仍未改正違法行為的;
(三)當事人拒不配合執法機關檢查、調查的;
(四)違法行為情節嚴重或者社會危害較大的。
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要求,各地應結合本市出臺的地方性法規,制定在本地實施的《不予實施強制措施清單》,并做好與權責清單、執法事項清單、包容免罰清單的銜接。各地在執法過程中要堅持教育與強制相結合,探索說服教育、勸導示范、警示告誡、指導約談等非強制方式,積極向當事人宣講法律,教育引導當事人自覺守法,強化后續監管,督促當事人及時改正違法行為。要加強對所轄縣(市、區)部門的工作指導,對清單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建立動態調整機制,統一執法辦案尺度。(陳鵬 董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