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筑業企業信用評價管理辦法(2023年修訂)
河北省建筑業企業信用評價管理辦法(2023年修訂)
(2023年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信用體系建設要求,推動行業信用體系建設,規范建筑業企業信用行為,提高行業企業誠信意識和信用水平,根據《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 號)、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建筑市場信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 號)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建筑業企業信用評價是指對建筑業企業履行社會承諾的意愿、能力和表現的綜合評價。由河北省建筑業協會組織實施。
第三條 信用評價是行業自律行為,遵循為企業和社會服務、非營利、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四條 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河北省建筑業協會會員企業。
第五條 無違反河北省建筑業協會章程規定行為,在經營活動中重合同,守契約,信用良好。
第六條 評價期內至結果公布時無較大質量安全事故,無黑名單和嚴重失信行為。不良信用行為以信用中國、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和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官網記錄為準。
第三章 信用評價內容、等級及標準
第七條 信用評價內容包括企業基本能力、經營能力、財務指標、管理指標、競爭力指標、社會責任、信用指標和會員義務八項。
第八條 企業信用分為AAA級、AA級兩個等級。
第九條 信用等級劃分標準為:
AAA級:企業綜合得分達到90分(含)以上,且信用指標不良行為扣分累計不大于10分;
AA級:企業綜合得分達到80(含)—90分,且信用指標不良行為扣分累計不大于10分;
第四章 組織實施
第十條 企業信用評價工作每年組織開展一次,考核期為申請年度的前三年。
第十一條 企業信用評價程序:
(一)企業提出申請,向所屬市級建筑業協會或有關主管單位提交申報材料。
(二)各市建筑協會或有關主管單位對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初步審核,簽署意見并蓋章后,統一報送省建筑業協會。
(三)成立信用專家評價委員會。省建筑業協會組織信用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和評價,專家可通過書面材料審查、視頻訪談或現場調查等方式進行評價,并將結果征求各市建協和有關部門意見,最終評價結果經會長辦公會議審定。
(四)審定結果在河北省建筑業協會官網及微信公眾號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
(五)對于公示期滿且沒有異議的,由河北省建筑業協會公布參評企業信用等級,并頒發相應的標牌和證書。
第十二條 獲得河北省建筑業AAA級信用的企業,擇優推薦參加國家級協會企業信用評價活動。
第五章 動態管理
第十三條 年審。評價等級有效期限為三年,有效期內,河北省建筑業協會對企業信用狀況實行動態管理,即等級公布之日起第二年、第三年需按規定進行年度審核。有效期內信用等級發生變化的,以最新信用等級為準。
第十四條 復評。有效期滿的當年度,按初評程序進行復評,重新核定信用等級。
第十五條 降級或撤銷等級。未在規定時間內年審的企業,
年度審核不合格;連續兩年年審不合格的,做降級處理。一旦發現有影響信用等級的重大變化,做降級或撤銷等級處理。
第十六條 升級。被降級或撤銷等級企業,按照相關要求完成信用修復后,可在核定信用等級的下一年度提出晉級申請。按初評程序進行復評,重新核定信用等級。
第十七條 證書更換。信用等級有效期內未發生升級、降級的,信用證牌三年內不變,期滿后復評;等級發生變化的,信用證牌當年度更換。企業信用等級以文件發布為準。
第六章 結果應用
第十八條 企業信用評價結果可作為企業市場準入、投標資格審查、重點扶持優勢企業的重要參考。
第十九條 作為河北省建筑業企業信用星級、會員信用分值累計和協會提供服務的參考條件。
第二十條 根據信用評價結果對會員企業實行綜合分類管理。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河北省建筑業企業信用評價工作接受社會各界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對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均可向河北省建筑業投訴。
第二十二條 參評企業在申請信用評價過程中,不得有行賄、隱瞞事實、弄虛作假。如發現有上述行為,取消其參評資格;對已獲得信用等級的,取消其信用等級并予以公布,且二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因虛假申報對社會公共利益造成損害或引發糾紛的,由參評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承擔責任。
第二十三條 參與信用評價的人員,應遵守相關法律,秉公辦事、廉潔自律。對于有影響評價結果公平、公正行為的人員,河北省建筑業協會視其情節輕重和造成的后果,予以警告、通報批評、取消其參加信用評價工作資格等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河北省建筑業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冀建協字〔2019〕2號文件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