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施企協:工程建設誠信企業家評價管理辦法
中施企協:工程建設誠信企業家評價管理辦法
中施企協信用字〔2022〕11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企業負責人從業行為,構建工程建設企業負責人信用評價機制,根據《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號)、《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營造企業家健康成長環境弘揚優秀企業家精神更好發揮企業家作用的意見》等文件精神,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工程建設誠信企業家評價是指對工程建設企業負責人在企業經營管理活動中履行信用承諾的意愿、能力、行為的綜合評價。
第三條 工程建設誠信企業家評價周期為一年。
第四條 誠信企業家評價是行業自律行為,遵循為企業和社會服務、非營利和自愿、公開、公正的原則。
第二章 評價條件
第五條 具有工程建設企業信用評價AAA等級企業的主要負責人(董事長、執行董事或總經理),并且在現任崗位連續任正職滿三年。
第六條 遵循以下行為準則:
(一)熱愛祖國,擁護共產黨的領導,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依法經營。
(二)堅持新發展理念,推行科學管理,提升現代化企業管理水平。
(三)踐行實干興業,注重通過技術創新、工程質量、品牌建設、文化建設等提高企業競爭力。
(四)樹立崇高的使命感與責任感,積極承擔社會責任,履行社會義務。
(五)勇于拓展國際視野,帶動企業在更高水平的對外開放中實現更好發展。
第七條 近三年內所在企業無嚴重失信行為,未發生較大(含)質量、安全、環保等事故,無違法、違規、違紀行為;個人無違規違紀違法,無嚴重失信行為。
第三章 評價標準
第八條 評價內容包括:基本情況、經營管理、財務效益、社會貢獻、信用記錄等,全面反映企業家的信用狀況。
第九條 工程建設誠信企業家評價實行評分制,滿分100分,評估總分80分(含)以上的人員入選。
第四章 評價程序
第十條 企業建檔。所在企業在“工程建設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平臺”注冊登記,填寫“基礎信息系統”材料,建立健全企業信用檔案,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
第十一條 個人申報。個人須在“工程建設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平臺”的企業家評價系統中如實填報申報材料,并向推薦單位提出申請。
第十二條 審查推薦。各推薦單位嚴格把關,審核通過后推薦。
第十三條 核查評價。信用委辦公室對填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審核,并按照標準進行評價。
第十四條 結果審定。信用委辦公室向信用委提交初審報告,信用委對結果進行評定。
第十五條 名單公示。審定結果通過協會官網向社會公示,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最終確定“工程建設誠信企業家”名單。
第十六條 結果發布。被確定為“工程建設誠信企業家”的個人由中國施工企業管理協會頒發證書,在有關媒體發布公告。
第五章 動態管理
第十七條 個人取得“工程建設誠信企業家”后,即進入動態管理階段。信用委建立“工程建設誠信企業家庫”和個人信用檔案,對誠信企業家信用狀況進行動態跟蹤。在動態監管過程中,一旦發現有影響信用程度的重大變化,做撤銷“工程建設誠信企業家”處理;個人完成信用修復后,才能重新核定,重新獲得“工程建設誠信企業家”。
第十八條 所有被確定為“工程建設誠信企業家”的個人,每年度都需要登錄企業家評價系統填報年度信息,完善個人信用檔案,基礎信息、評價結果、動態跟蹤、失信記錄等將作為企業家信用檔案和動態評價的重要內容。
第十九條 入庫的誠信企業家如果再次需要證書,需按照本辦法第四章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申報人及所在單位、推薦單位和工作人員一定要實事求是、嚴格把關、客觀評價,確保工作的嚴肅性、權威性和公正性。
第二十一條 信用委辦公室對工程建設誠信企業家評價工作進行監督,對違法、違規、違紀的單位和個人可建議有關單位給予處理。對弄虛作假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的企業和個人,取消
其三年內申報工程建設誠信企業家的資格。對已經授予的,撤銷其評估結果,公開通報。
第二十二條 評估工作接受社會各界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對評價結果有異議,均可向中國施工企業管理協會投訴、舉報,信用委辦公室按照規定進行調查核實。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中國施工企業管理協會信用評價工作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1年6月2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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